

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关键一环,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,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,不断丰富、发展、完善,离不开像董必武、谢觉哉、李木庵、陈瑾昆、梁柏台、何思敬等一批红色法律人物筚路蓝缕的艰辛努力。在这批红色法学专家中,陈瑾昆(1887-1959)的经历较为特殊。1946年8月,花甲之年的他早已是法学名教授,但他毅然放弃北平优裕的生活条件,带领全家奔赴延安,加入中国共产党,从此致力于解放区、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,是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。
法律报国三十载 出仕从教梦渐破
陈瑾昆1887年出生于湖南常德县月亮村一个农村富裕家庭。1908年获湖南省官费留学机会前往日本,1917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,获法学学士学位。和当时诸多法政留学生一样,陈瑾昆的志愿是归国后“投身于司法与教育两界”,以“法律报国”。从留学回国到奔赴延安的近三十年,陈瑾昆大约前十年从事各种司法系统的工作,仕途顺利;后二十年主要在高校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,成绩优异。在出仕方面,陈瑾昆先后担任过奉天省高等审判厅推事、庭长,大理院推事、司法部参事等职,1923年,出任大理院庭长,兼任司法官考试委员、湖南省司法考试委员等职。任庭长时,他曾力拒院长姚震干涉司法审判。任大理院庭长五年,正如他自己所说:“可谓曾执掌国家生杀予夺之大权,司法官已登峰造极。”

◆陈瑾昆故居旧址(部分)遗存。
1928年陈瑾昆辞去法官职务,专任北平大学、北京大学、北平朝阳大学教授,兼执律师事务。任教期间,出版了一批刑法学、民法学、诉讼法方面的论著,包括《民法通义债编总论》(1930)、《刑事诉讼法通义》(1930)、《民法通义总则》(1930)、《刑事诉讼实务》(1930)、《刑法总则讲义》(1934)等。这些著作均在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基础上,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评说,是中国近代刑法、民法、诉讼法这三个领域的奠基性著作。不少著作还多次再版,甚为畅销。陈瑾昆也提出了不少有影响力的观点,如坚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;立法“应同时注意于一国民族固有之伦理与社会现象”;在刑事犯罪因果关系上,主张“意思自由论”;注重“法律与道德相辅”等。他的一些观点还常被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所引用。可以说,这时的陈瑾昆是当之无愧的法学名流。
然而在内忧外患的20世纪30年代,陈瑾昆的司法救国梦却并不如意。1933年2月,他应邀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及南京法官养成所教员,本来欲一展抱负,不久就发现,在专制政权下各级司法机关形同虚设,于是在南京工作仅五个月就不辞而别。多年后在延安,他还向谢觉哉感叹道“司法界贪污舞弊太多了”。全民族抗战爆发后,陈瑾昆随北平大学西迁,在西北联大法律系任教,虽然生活相对安定,但对国难深重之际国民政府的种种不良现象深感失望,一气之下又回到北平。在北平,日伪企图利用他在司法界的声望,发动亲友上门游说,请他出仕伪政府或任伪教职,遭陈瑾昆勃然斥责:“我陈某死不足惜,绝不卖国求荣!”直到抗战胜利,除了一度以“经济律师”的身份受理平津等地的经济案件外,陈瑾昆从不参加伪政府的任何活动。

1945年8月日本投降,举国欢庆。然而当从广播中听闻蒋介石发布处置敌伪与接受投降的办法后,陈瑾昆断定“天下从此多事”。在国民党将接收变为“劫收”的情况下,陈瑾昆忧心忡忡,决意走出书斋,为国家政治问题发声,以“尽先知立言责任”。从此他在报刊上频频发文,抨击腐败,警醒国人。如针对国民党接受大员大搞“五子登科”的丑恶勾当,他一方面怒退司法部请他参加特别军事法庭的任命书,羞与贪腐分子为伍;一方面发表《是非与利害》一文,痛斥国民党接收大员“上无道揆,下无法守”,慨叹国民党发动内战“更是毁人心”。在陈瑾昆的系列文章、公开发言、致中外要人的书信中,他进一步揭示,中国的根本问题是“道德堕落,人心太坏”;他劝告国民党“开放政权,澄清吏治,停止内战,收揽人心”;呼吁国人反对国民党的一党约法,支持政协会议决议。
1946年4月发生的中山公园事件更使陈瑾昆对国民党政府彻底绝望,其司法救国之梦已然破灭。4月21日,以促进真正民主自由、直接选举为宗旨的“国民选举协会”在中山公园音乐堂举行国大选举问题演讲会,特邀法学教授陈瑾昆和民俗学教授江绍原主讲,反对国民党在战后欲一手包办的国大选举。不料会议一开始就遭到国民党特务的阻挠,他们狂叫“我们不要民主”,且伴随着肮脏的辱骂声、口哨声,用石块、砖瓦砸向主席台。陈瑾昆怒不可遏,愤然登台,指斥特务的行为“是给国家丢脸”,但当场就遭到暴徒们的辱骂和石块袭击。陈瑾昆被击伤头部,血流满面,诸多学生受伤,而四周维持秩序的军警却袖手旁观。愤怒的陈瑾昆坚定地对身边的记者说:“决不为一块砖头骇退!对国家应作的事,仍当向前作去。”面对特务们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,官方报纸及中央社却轻描淡写地诬蔑中山公园事件是双方为“争夺会场,相互斗殴”所致。陈瑾昆对反动政府彻底失望,于4月29日发表《我的希望》一文,指斥反动派“日暮途穷,倒行逆施”。伤愈出院后,陈瑾昆即辞去北大、朝阳大学等公、私立学校的一切教职,亦不做律师,他要彻底与国统区这个人间“地狱”决裂。
投奔延安寻新路 批判美蒋颂解放
陈瑾昆放弃一切职业,并非决意从此过上与世无争的隐居生活,尽管此时他已年近花甲,经济实力宽裕,完全可以安享晚年。恰恰相反,黑暗的现实更激起他努力向前,积极承担国民责任,寻求新的出路。
在陈瑾昆“环顾国内民主力量,择其可与合作者”之际,他一系列追求民主和平的正义之举,引起了中共北平地下组织的关注。于是他们派人向陈瑾昆详细介绍中共的政治主张、抗日成绩、延安新气象。1946年1月,陈瑾昆还与时在北平工作的叶剑英进行了一次长谈,此后“思想更加开朗”。中山公园事件后,中共在了解到陈瑾昆的处境和想法后,由毛泽东向陈瑾昆发出了考察延安的邀请。
6月,在叶剑英的精心安排下,陈瑾昆和教育家符定一一起飞往延安,先后在延安和张家口参观了10余天。期间,陈瑾昆从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组织、军事、安全、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都做了细心观察,大开眼界,“则见其无论从上层领袖,下级干部,政治见解,经济措施,行政效能,人员真挚……”等,解放区同心一德、积极进步、蒸蒸日上的种种新气象,使陈瑾昆由衷地得出结论:“解放区虽尚非天堂,非解放区则确为地狱!”认定中共倡导的新民主主义是救中国的唯一道路,因此决心追随共产党,到解放区参加中共工作。

◆陈瑾昆所作的政治声明:《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》。
同年8月,陈瑾昆机智避开特务盘查,绕道天津,顺利到达解放区。9月初,他一到张家口就发表了《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》这份颇具份量的政治声明。声明对国共两党的举措进行了鲜明对比,指出“国民党祸国殃民之罪,乃远在军阀以上”;抗战期间以防共为主,抗战为次,一意遏制、打压中共抗战力量;指责蒋介石“全国民众呼吁之不听,盟邦特使调解之不成,亲口诺言不算,亲笔签字无效”;对中国共产党,声明一一驳斥了国民党强加在共产党身上的种种谣言,反问“试问此等‘义师’、‘仁政’”,全国民众“焉有不群思拥护与扶持之理”!陈瑾昆表示自己之所以决心参加中共工作,正在于为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而努力。声明言辞沉痛而犀利,以事实为依据,穷原究委,剖析深入。毛泽东读后,致函陈瑾昆,大加称赞,认为声明“义正辞严,足以壮斗士之志,夺奸邪之魄”。声明先后在《解放日报》《大众日报》《群众》等报刊上发表,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。
9月19日,陈瑾昆一家八口从张家口前往延安,途经蔚县、灵丘、崞县、神池、兴县、绥德等处,“沿途均做演讲”,斥责蒋政府蓄意内战和美国援蒋的反动行为。如在晋绥边区召开的 “美军退出中国运动”大会上,他严厉批判蒋介石的内战政策,指出美国在战后中国拒不撤军,既是违法行为,也违背中美两国人民爱好和平的共同心愿,呼吁美国“撤退驻华美军”停止援蒋。他在神池各界欢迎大会上讲话,坚信“我们必能粉碎蒋介石的进攻”。
10月,陈瑾昆及家人到达延安,受到毛泽东、朱德、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热情接待和妥善安置。沿途的讲演与观察,陈瑾昆对解放区又有了新的感触,面对记者的采访,他谈了两点感想:“第一、各地人民与军队打成一片。蒋管区是人民怕军队,解放区则是军队怕人民,人民参军异常热情。第二、各级政府清明,尤其司法工作,较之蒋管区大不相同。”司法工作注重调解是“最优的一点”,司法工作注重教育又不耽误老百姓生产,“这点尤其可取”。
除在解放区积极演讲、发文外,陈瑾昆还向国统区的故旧公开致书,激励大家为民主自由独立而努力向前。如《致友人书》是给司法界耆宿余棨昌、石志泉、沈家彝的公开信,信中历数国民党专制独裁,摧残民主的事实,以亲身经历述说解放区民主奋发的新气象,指出“国共两党政治成绩,乃有天渊之别。……毛主席所倡‘为人民服务’之宗旨,完全为党政军三方面所实行”。面对美蒋反动的现实,他鼓励友人们“同作高山之呼,共尽匹夫之责”。在《致北大朝阳同学书》中,他呼吁同学们“为自由、为民主、为生存、为独立,大家起来吧!不是我们知识阶级再观望再踌躇的时候了”。
从1946年9月到达解放区后的一年多时间里,是陈瑾昆一生在报刊上发文最多的时期。针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的种种反动行为,美国助纣为虐的逆行举措,陈瑾昆奋笔疾书,以犀利的语言,法理的思维,一一批判。这批文章如《质问蒋美是不是不许中国人活下去》(1946)、《反对一党的约法,坚持政协会议决议》(1946)、《劝告蒋军军官》(1947)、《宪草问题》(1947)、《对于马歇尔声明再说我的一个国民意见》(1947)等等,既发表在解放区各地报刊,部分也发表在非解放区。因陈瑾昆的特殊身份,影响亦不一般。
1947年12月,经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主席林伯渠介绍,中共中央直接批准接受陈瑾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。
“惨淡经营”新法制 不懈努力与时进
陈瑾昆不但频繁在报刊发文,推进正义的力量,作为资深专业法律人,参与新法制建设更是陈瑾昆的职业心愿。从1947年起,陈瑾昆就一直在为新法制的建设而不懈努力。
在《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》一文中,陈瑾昆声明:“余于法律尚为识途老马,将于此方面参加工作,了此历史翻篇。”解放区法律专家奇缺,陈瑾昆很快被委以重任。1947年1月,中共中央任命陈瑾昆为刚刚正式成立的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。2月初,法委会分两组:宪法组和法制组,分别讨论、起草边区政府的宪法与各项法令制度,其中法制组组长即为陈瑾昆。早在1946年11月11日,陈瑾昆就对谢觉哉主持完成的中国第一部全新的宪法草案《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》“提了不少意见”。担任法委会新工作后,这位“旧法”名教授即全心投入到法委会繁忙的新法制建设中:思考法律改革的路径,讲授专门法知识,起草新的专门法,日常性地讨论宪法和各项法律草案。如1947年4月12日、15日,陈瑾昆报告法律改革意见。5月3日、6日,陈瑾昆先后讲授“民事诉讼法”“刑事诉讼法”,谢觉哉评价为“切实可听”。除了作为重要专家成员参与起草、讨论全国性的宪法草案(即《共同纲领》的前身),参与制定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外,自1948年5月起,陈瑾昆还先后单独起草完成了《民法》《民事诉讼法》《新刑法》等专门法草案。
对于法委会开创性的艰难工作,毛泽东在给陈瑾昆的回信中,多次高度肯定与称扬。如1947年7月13日毛泽东的来信称:“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,得兄主持,日起有功,是大好事。”11月18日的信表示:“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,不胜佩慰。”

◆毛泽东致陈瑾昆的信。
“旧法”教授参与新区的新法建设,自然会有一个不断调整与适应的过程。陈瑾昆起初对边区宪法提出的意见,谢觉哉就认为“许多不能采用”(也说明还有不少能采用)。1947年初,毛泽东在给陈瑾昆的回信中,就提醒陈瑾昆要“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”,指出新民主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律、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法律均有区别。11月给陈瑾昆的信中具体指出要“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”。尽管如此,具体的法律内容的议定却是一个复杂问题,从法委会的主导倾向来看,主张废旧立新,即如谢觉哉所言“不能把旧法律补苴罅漏,而只应把旧法律推翻,在旧法律废墟上建立新法律来”。而陈瑾昆有注重法理与修正旧法向新法过渡的一面,如认为司法应该与行政分离,真正独立审判。而谢觉哉则认为:“司法‘绝对’独立等在旧民主时代认为不可变的,我们这里必须变。”显然,因取向、观点的不同,在法委会常引起激烈争论。性情刚直的陈瑾昆有一次还与被毛泽东誉为“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”何思敬争得面红耳赤,乃至拍案相辩。
1947年5月19日,法委会讨论宪草第三章,“发言者都对陈瑾昆提案不同意”。但陈瑾昆既有改变观念后的放弃,显然也还有基于自己法理信念的执着坚持,直到1948年12月14日,法委会开总结会议,一个主题就是“总结法律争论问题,主要对陈老(按:陈瑾昆)的旧法观的争辩”。通过讨论,陈瑾昆表示放弃自己一些不合时宜的主张。实际上,在政权的过渡时期,新法和旧法并不是截然对立的,也还有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。1948年5月,陈瑾昆与谢觉哉、李木庵等法委会重要成员应邀到西柏坡参加毛泽东的宴请,席间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刘少奇就主张:“刑法先就旧的改下实行。民法也可以这样,边做边改。有总比无好。”显然,刘少奇的这一说法是支持陈瑾昆的一些基本主张的。1948年9月任弼时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发言中,也对陈瑾昆执着讲法制的精神给予充分肯定。
经过在解放区的观察、思考与讨论,陈瑾昆也勇于自我革新。在1948年7月脱稿的《新刑法》中,首先就在立法方针上提出十条纲领反对旧法。1949年9月21日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,陈瑾昆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并发言,他明确表明: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,至于国家和法律,则认为是有阶级性的,而不是超阶级的。”反省自己搞了几十年法律,以前对于国家和法制的观念模糊,为有产者服务多年,他决心抛弃旧的法律观念,努力为新中国的法律建设作贡献。

◆1948年9月,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及各部部长等在河北平山县合影。前排右起:陈瑾昆、聂荣臻、谢觉哉、薄一波、董必武、蓝公武、杨秀峰、贾新斋、于力。
1948年8月,陈瑾昆当选为新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委员,并据刘少奇的提议,被任命为华北人民法院院长。1949年9月,陈瑾昆被选为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陈瑾昆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中央法制委员会法规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、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等职,曾一度实际主持法制委员会的工作,并先后起草、审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审定工作,是新法制建设的核心人物,为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。
陈瑾昆以名教授的身份,在花甲之年,“先天下之忧而忧”,毅然放弃优裕的生活条件,为探寻司法救国新梦,举家奔赴延安。一方面尽社会知识人的责任,奋力批判独裁卖国,讴歌民主光明;另一方面,在辗转山沟的艰难战争环境中,与时俱进,以专精的法学知识,努力从事中国共产党新法制体系的建设,其高尚无私的精神品格至今令人敬仰。作为著名法学家、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,其主张立法须与关照民族固有伦理、法律与道德相辅、司法审判不受干扰,强调立法为民、严格依法办事等法制思想,至今仍是值得重视与反思的宝贵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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